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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05-26    浏览:1872  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二三号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10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6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6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524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6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五条 对自20216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6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条 20216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第八条 20216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20216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申请日为20215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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